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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03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一般警察人員考試各等別、類別及暫定需用名額表
等別 |
類別 |
暫定需用名額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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名額 |
小計 |
合計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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二等 考試 |
刑事警察人員數位鑑識組 |
1 |
4 |
1733 |
刑事警察人員電子監察組 |
2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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刑事警察人員犯罪分析組 |
1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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三等 考試 |
行政警察人員 |
30 |
79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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犯罪防治人員預防組 |
5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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消防警察人員 |
14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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警察法制人員 |
25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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行政管理人員 |
5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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四等 考試 |
行政警察人員 |
1100 |
1650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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消防警察人員 |
550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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備註 |
一、上列暫定需用名額得視考試成績及用人需要擇優增減錄取。 二、用人機關如有臨時用人需要,於典試委員會決定錄取標準前,經考試院核定,得增加需用名額。 三、各類別錄取人員相關工作規定: 行政警察人員: 因應警察勤務需要,四等考試行政警察人員錄取人員一律分發外勤勤務機構,擔任第一線、24小時輪值之基層警察人員工作(包括勤區查察、巡邏、臨檢、守望、值班、備勤等勤務),主要從事警勤區、犯罪偵防、交通執法、群眾抗爭活動處理及執行人犯押送、戒護及為民服務等工作。 消防警察人員: 消防警察人員依各消防機關缺額比例配賦或依缺額依序配賦;消防人員工作性質係24小時輪值服勤,工作範圍包含緊急救護、救助人命、裝備器材保養、消防水源調查、消防設備檢查、危險物品查察取締、風災、火災、震災、重大爆炸等災害之搶救及其他為民服務案件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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